| 一、 |
甲方在乙方技術規劃下,就其業務範圍所有之研究、技術、發明及其他一切創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均以乙方為智慧財產權人,亦即以乙方為著作人或專利權人。 |
| 二、 |
甲方同意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前完成乙方所交付之技術研發工程。 |
| 三、 |
本案件結算金額共計新台幣 元整,乙方於簽訂本合約時,應先預付甲方新台幣___元整,其技術研發餘款於乙方交付甲方之工程完成時,乙方應支付甲方技術研發工程餘款,並一次付清。 |
| 四、 |
甲方同意於技術研發期間,凡於乙方規劃下所完成之著作或發明所知悉或持有之乙方商業秘密及其他機密資訊,包含各種相關之技術、發明、創作、材料、人事、財務、行銷計畫、客戶資料、經營策略、重要行事曆等,不論是口頭、書面、有體、無體,凡經乙方公佈應保密或未公佈但依一般商業觀念,可判斷為應被視為機密文件、資訊、物品等,負有保密義務。 |
| 五、 |
甲方保證嚴守保密之義務,絕不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洩漏予其他第三人,更不得利用乙方之商業秘密從事與乙方相似之競爭或利益衝突之行為。 |
| 六、 |
甲方受有機密文件之交付者時,應盡責保管,不得有公開或洩漏予其他第三人之行為。 |
| 七、 |
甲方若違反本契約書之條款者,應負造成乙方之損失責任,賠償新台幣
萬元整以及承擔一切法律之責任。 |
| 八、 |
本合約未約定之事項,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方式另行約定,修正時亦同。 |
| 九、 |
本合約若牽涉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______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十、 |
本合約書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執。 |